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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隐藏凤县蔬菜公司财务凭证十八年被法庭判

  隐藏对方财务票据十八年被判不当得利

  ---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隐藏凤县蔬菜公司财务凭证十八年被法庭判不当得利返还原款及利息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凤县人民法院判其不当得利,返还隐藏凤县蔬菜公司财务票据款额41650元及利息刘金虎

  案情是这样的:1996年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凤县蔬菜公司龙口商住楼時,凤县蔬菜公司协助代购水泥等建筑材料,并代垫付款刘金虎。其后,由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抽回凤县蔬菜公司垫付款条据,换为正式“收款收据”,以抵顶工程款。2004年6月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凤县蔬菜公司起诉到法院,凤县蔬菜公司以不欠款抗辩。在法庭双方核对往来账务中,凤县蔬菜公司发现有7份会计凭证,款额41650元,己方只有垫付代购水泥、砂石等建材款的记载,既无见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收款收据”,也无见垫付款的原始票据,凤县蔬菜公司提岀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把所有抽走的原始票据复印,以便核对,其却以“丢失”而拒。虽然双方业务往来清单上有此业务记载,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岀讷王艳荣还有签名,但在官司场面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承认,凤县蔬菜公司无奈,只得自认“倒霉”,在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中,凤县蔬菜公司这些付岀款项,被法院判决“无证据”支持。在其后2015年的一场官司庭审中,凤县蔬菜公司偶尔发現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把以前诉称“丢失”的票据拿出佐证,使他们发现前述“找不见”的7份“收款收据”与原始票据全在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就从凤县人民法院复制了这些票据,以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隐藏应属凤县蔬菜公司“资财”的7份“收款收据”41650元,没有能抵工程款而获“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到凤县人民法院。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项目经理刘金虎称,“见过原件”,“不知放何处”;代理律师罗乃军辩称,“财会凭证没有价值,不具有财产权,可以退还”,又以凤县蔬菜公司提交的是“复印件” 不是“原件”而不认可。凤县人民法院以凤县蔬菜公司 “ 不能提交原件”而驳回诉讼请求。凤县蔬菜公司不服,上诉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凤县人民法院重审。凤县人民法院重审,改判为支持了凤县蔬菜公司的诉求,作出上述判决。陕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陝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材料代购关系错误,认为秦峰建筑公司会计抽走付款及代购材料凭证没有事实依据刘金虎。本案己超过了诉讼時效期间,且原审认定案由错误。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材料代购关系的问题,已生效的本院(2015)宝中民二终字00129号判决中已查明,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蔬菜公司龙口商住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蔬菜公司以多种方式抵扣工程款,有直接支付现金、代购建材、垫支规费、自供建材,往来账目主要通过倒换票据的方式来做账…刘金虎。因此,上诉人关于代购关系不存在以及一审法院认定其抽走付款及代购材料凭证无事实依据的主张,与已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不符。关于上诉人是否取得41650元不当利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ー十ニ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经法庭询问,上诉人代理人刘金虎认可该七张票据为上诉人公司会计杨拴娃开具,同时主张因被上诉人蔬菜公司没有工地收料单,故7张收据并未交付给蔬菜公司。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7张收据的复印件,并主张该7张收据的原件在上诉人处,要求上诉人返还款项及利息。上诉人认可该7张收据并未交付给被上诉人蔬菜公司,即在上诉人处。依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代购建材的情况,而且该七张票据上均载明交款单位为被上诉人蔬菜公司,并记载了每次收款事由、方式和金额。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代购建材的事实。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龙口商住楼工程结算款项中,并未包含上述款项,并未抵扣工程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取得41650元利益无法律根据,并支持被上诉人要求返还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先后经历了多次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129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此后被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的7张收款收据未包含在双方的结算款项中,其利益受到侵害。因此被上诉人于2017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关于案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十ニ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一审确定的案由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岀上述判决,驳回陝西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刘金虎

  《企业家日报》特约记者刘春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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