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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strong></p>
<p>王宝强工作室</strong>,他犯了什么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一、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王宝强工作室,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王宝强工作室。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新闻,“王宝强的资产已经全部被划到了经纪人宋喆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宝强公司早已被搬空”,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侵犯了王宝强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王宝强工作室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王宝强工作室,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王宝强工作室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王宝强工作室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王宝强工作室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案中,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全面负责王宝强的公司事务,之前新闻中也有提到,有一期真人秀的节目,未经王宝强本人同意,宋喆单方面回绝节目组的邀请王宝强工作室。这也体现了王宝强对宋喆的信任,据此,可能一些私事也是有宋喆代为处理。宋喆也正是利用这种便利,能够实施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在王宝强公司没有一定的权利,不可能将公司顺利搬空,王宝强却还蒙在鼓里。

根据新闻,宋喆也确实实施了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王宝强工作室

在数额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王宝强工作室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王宝强工作室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王宝强工作室

可见,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是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数额巨大”的是一百万以上,宋喆转移的财产数额需要等待警方的调查结论予以认定王宝强工作室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王宝强工作室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王宝强工作室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王宝强工作室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王宝强工作室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王宝强工作室

宋喆应当属于王宝强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王宝强工作室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王宝强工作室。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从新闻看王宝强工作室,宋喆明显具有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宋喆极有可能职务侵占被判处刑罚王宝强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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