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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了购房合同,不想要。法院判了30万元的罚款

网友 房产频道 2020-12-18 15:34:45 3954 0

周老师去年签了购房合同,今年不想要了。为了解除合同,少付违约金,他起诉了开发商。通州法院今天发布消息称,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合同终止,周老师损失违约金30万。

周先生十几年前来到北京,收入不稳定。为了结婚,他在去年12月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660万元的商务公寓。根据合同,周先生将在签约之日支付定金10万元,房款56万元。第二笔房款66万元应于2020年6月31日前支付,第三笔房款120万元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

但今年的市场环境突然发生了变化,周先生之前收到的那么多订单被取消,收入锐减,只够维持日常开销。面对数百万的购房款,周先生感到压力很大。再三考虑,决定退房。结婚就顺其自然吧。

然而,他与开发商的谈判并不顺利。无奈之下,周先生起诉通州法院,要求解除预售合同,退还购房款。庭审中,开发商表示,如解除预售合同,周先生应按预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

周先生说,他现在经济收入中断,很多银行欠款处于付利息,还最低还款额的状态,生活一直在挣扎,实在无力支付剩余的房价。他说愿意承担解除预售合同的违约金,但要求降低预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仅承担10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解除预售合同的协议,开发商退还周先生购房款36万元,剩余购房款抵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周先生为了买房出尔反尔,付出了30万的代价。

法官表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买房之前,你要对自己真正的购房能力和未来的收入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以免因为各种意外因素而无力支付房款,被迫解除合同,给你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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