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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侮辱、诽谤江歌及其母亲被判刑,网络非法外之地,跟风评论不是脱罪理由

小业 百业新闻 2020-10-29 13:25:29 5102 0 江歌网络诽谤法律

轰动一时的江歌案已经过去四年,但相关的名誉权等案件却仍在发酵。其中,网民谭斌因在微博发布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被江秋莲以侮辱罪、诽谤罪诉至法院。


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维持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斌以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发网文、漫画侮辱诽谤江歌及其母亲
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7年12月20日,陈世峰被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有期徒刑20年。该案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网民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谭斌犯侮辱罪、诽谤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控诉。

上海普陀法院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江秋莲上诉认为,谭斌捏造了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的事实,对其进行诽谤,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应予改判。

谭斌上诉认为,其2018年通过微博了解江歌案,后受舆论影响对江秋莲产生偏见,跟风参与了网络骂战。其发布的漫画系列及带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阅览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创;诽谤江歌“情杀”系其在看了网络言论分析后跟风参与发表了看法。其现在认罪悔罪,对江秋莲表示歉意,希望对江秋莲进行经济赔偿,与江秋莲进行和解、调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5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他人创作的标题为《甜心宝贝miss奖@b!tch》的系列漫画,公然丑化江秋莲形象,侮辱江秋莲人格。经公证,该系列漫画浏览数为24600余次。


 2018年9月25日和2018年10月18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先后发布标题为《江秋莲自己克死女儿江歌,不能怨任何人》(截至2019年7月10日浏览数为8000余次)和标题为《江秋莲七百多天了还不安生,你想念你家鸽子就去买瓶敌敌畏就ok啦》(截至2019年7月10日浏览数为4000余次)的博文,在该两篇文章的首部附上江歌遗照,在该遗照上添加文字“婊子、臭货”“活该死你,江秋莲作恶克死你”,并在文中以“贱妇”“可怜人有可恨处”等语言对江秋莲侮辱、谩骂。


 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以及2019年3月12日至3月15日,谭斌通过微博账号“Posh-Bin”,先后发布17篇微博短文(浏览数为43700余次),连续辱骂江秋莲,称江秋莲为社会毒瘤、人渣等。


陈世峰杀害江歌案,经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的该案裁判文书认定,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是刘鑫而非江歌,江歌系在现场无辜被杀。2018年2月12日和2019年3月15日,谭斌通过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标题为《深度解析江秋莲的谎言与诡计!正义必然不属于你》的博文,捏造江歌是陈世峰情敌而遭陈杀害的事实。经统计,阅读该文微博用户总数为26931人。经公证,该文浏览数达34万余次。

上海二中院认为,谭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而是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关于江秋莲认为谭斌诽谤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一节,经查,江秋莲在江歌被害后通过网络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去掉手续费,筹得钱款29万余元。江秋莲在日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同时,江秋莲又通过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宝、微信帐号以及工商银行账号,接受社会捐赠,但是未提供该部分其接受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因此,江秋莲指控谭斌捏造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其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谭斌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揣测、指责他人。

 综上,上海二中院裁定驳回江秋莲、谭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击量或被转发次数
系网络犯罪情节判断重要依据

央视热评认为,面对这样一起巨大悲剧,谭斌非但没有丝毫同情,反而通过网络对江歌和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在谭斌发布的文章中,每一个侮辱、谩骂性词句,都是洒在江秋莲心灵伤口上的一把盐。人格尊严被无情践踏,这是她不该承受的。 


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所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基本尊重,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侮辱、诽谤行为都侵害公民人格尊严,二者行为方式是不一样的: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诽谤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本案中,被告人在网上对江秋莲公然谩骂、恶毒攻击,属于侮辱;编造无中生有的情节散布,属于诽谤。法院对其以侮辱罪和诽谤罪数罪并罚,是准确的。


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运用不同手段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行为进行规制,其中刑事手段最为严厉,是针对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在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中,被告人所传播信息点击量或被转发次数,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被告人在网上发表多篇文章,点击量少则数千,多则数万,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非原创”“跟风”不是脱罪理由


上海二中院认为,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发声的渠道,信息发布门槛大幅度降低。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民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其言行不当,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央视热评认为,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网上发言是“自由的”,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说、不便说、不敢说的话,可以到网上说。本案被告人与江歌母女素不相识,却根据自己的认知、好恶对母女肆无忌惮地侮辱、诽谤,因此获刑乃咎由自取。

被告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辩解:自己发布的漫画系列及带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阅览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创;诽谤江歌“情杀”系其在看了网络言论分析后跟风参与发表了看法。但刑法评判的是其行为及后果,至于“非原创”“跟风”并不关键,更不是脱罪的理由。

从上诉状内容看,一审获刑后,被告人已有悔意,对江秋莲表示歉意,希望通过经济赔偿与江秋莲和解。但那些侮辱人格的污言秽语,那些无中生有的谣言,就像泼出去的水,已经泼在受害人身上,无法收回,除非被伤害的江秋莲选择原谅撤回自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发言和现实中说话一样,也要遵守法律边界,避免步本案被告人的后尘。

文章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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